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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3年高考体检工作要求

2013-03-18 23:21:14

山东2013年高考体检工作要求

 2013年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3月25日至4月15日期间进行。体检工作要求具体如下:
  (一)完善对体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工作,在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成立的体检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体检应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也可成立专门的体检站进行体检。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托卫生部门的技术、人力、场地和器材等资源做好体检工作。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体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做好体检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应选拔业务能力强,政治思想觉悟高的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担任。各地在体检工作开始前,要组织参检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工作纪律和体检标准等,掌握正确的检查方法,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杜绝违纪舞弊行为,确保体检结论准确无误。体检人员应遵守《招生体检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三)。对在体检工作中的违纪舞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各体检医疗机构(体检站)要建立体检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不错检、不漏检,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
  1.体检记录的字迹必须规范清晰,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涂改处必须由体检医生本人签字并加盖更改专用章,否则无效。体检结论必须确切,每项体检结束后,体检医生须签字负责。
  2.《考生体检卡》须由专人负责收发、传递和保管,考生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该卡。
  3.对于疑难病症,要进行会诊复查,不得草率作出结论。
  4.体检结束后,要组织人员对所有考生的体检卡进行全面复查,检查是否有漏检、缺填或未盖结论章等情况,并及时补正。
  5.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考生。对影响正常录取的体检结论(主要指高校不予录取)应安排专人当面告知考生,让考生了解该结论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申诉程序和复检规定。
  6.做好复检工作。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经体检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再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仲裁结论。复检和仲裁工作须于4月25日前完成。
  7.除非有医学上的必要,一般不提倡全裸体检查。
  8.《考生体检卡》经复核无误后,由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汇总并在规定时间报我院信息处。
  9.体检结论以在规定时间进行的体检和复查结论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复查或仲裁的体检结论一律不作为录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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