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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优秀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2019-08-30 15:57:11

山一医科字【2019】2号

为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因材施教,尊重学生个性选择和个性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仅限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一年级优秀本、专科有籍在校生,不含专科起点两年制本科学生、公费医学生、“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等特殊类招生的学生。

第二条  办理转专业手续一般在新生入学一年后,即大学二年级开学第一周进行。

第三条  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坚持各专业协调发展、促进办学效益提高的方针,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取得学籍的在校生人数及相关专业办学资源容量,拟定每个专业转出、转入比例和计划数,经研究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优良,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第一学年选课的各门课程(含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均首次考试及格(不含补考或重修考试及格),并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

3.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普通高考招生体检要求。

第五条  转专业的具体要求

1.普通本、专科生第一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在本年级本层次本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有资格申请转入同年级同层次其他专业。转入专业应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3项对转入专业的要求。

2.每个申请人可以填报两个专业志愿。转入专业录取时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当申请转入同一专业学生人数超过原定计划数时,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在专业转入计划未满的情况下,对于两个专业志愿均未能满足但服从调剂的学生,可在反馈阶段获得一次重新选报一个专业志愿的机会。

对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放宽转专业的条件。入学时或第一学年期间参军入伍的学生,复学时,参照其高考成绩加20分的分数,在当年相应的录取专业分数范围内,允许其自由转入相应专业一年级;在第一学年之后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允许其申请转入相应年级专业,根据就读时的全部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业成绩进入全校排名。拟申请临床医学(含各方向)、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等四个本科专业的,排名位次按总申请人数的30%名次予以提升排序,其余专业可以任意申请转入;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者,允许其转入任意专业。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参军入伍退役学生,可以转入相应专业一年级或二年级就读。对于申请高年级就读的学生,其已修读过的学分,必须达到新专业相应年级要求的必修课学分80%以上方可就读。

3.教务处在确定各专业转出计划数时,根据转专业申请报名具体实际,保证各专业剩余学生不少于最低编班人数(≥20人)。

4.化学与制药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医药管理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医学信息工程学院等部分学院实行各自学院内部专业之间互转试点,互转试点专业不包含眼视光学专业。院内专业互转试点由学院自行制定专业互转实施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转专业实施程序

1.教务处公布各专业转出、转入计划数及转专业工作日程安排。

2.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

3.各学院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习成绩进行审查,汇总转专业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并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4.各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转专业学生材料报送教务处汇总。

5.教务处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确定每个申请人的转专业结果并向有关学院反馈,同时公布各专业转入计划执行情况。

6.对于所填报的两个专业均未能满足但服从调剂的学生,可以在未完成转入计划的专业中重新选择一次,相关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其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仍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确定其转入专业并向学院反馈,未能转入新专业的学生留原专业继续学习。

7.反馈结束后,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学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8.教务处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书面通知有关学院及相关部门。

9.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10.转专业学生报到后,教务处分别通过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和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学籍信息异动。

第七条  转专业学生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管理以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教学要求差别较大或因培养方案不同未能修读的课程,必须重新修读并参加考试取得学分。

第八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转专业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原则进行,一旦转入新专业不得再调回原专业。

2.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后,所有费用均按新专业收费标准缴纳。

3.根据参加高考的考生类别(理工或文史),学生只能在本类别内选择转入专业,不可跨文理大类。

第九条  对在转专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9级新生起实施,泰医教字〔2010〕8号文件自2018级学生实施转专业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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