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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古高考加分政策(2)

2015-04-08 20:30:03


  9、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4月30日前交民政部门证明或证书,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核认定。 10、自治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得者于4月30日前交获奖证书,由自治区科协审核认定。
  11、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报名时交户口簿、二代身份证,由旗(县、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审核认定。
  1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报名时交盟(市)一级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侨务对象升学专用身份证明》和侨务身份证,由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审核认定。
  13、台湾省籍考生报名时交盟(市)级以上台办出具的证明,由自治区台联审核认定。
  14、2003年、2004年因公感染非典死亡或持有非典伤残证人员子女报名时交父母单位以及盟(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证明或伤残证件,由自治区卫生厅审核认定。
  15、符合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将相关证明材料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考生资格认定表》(附件二,由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通过招生考试办公平台为考生打印一式三份)于4月5日前交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4月15日前由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后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认定。
  (二)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将本旗县区所有享受增加分数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考生信息于5月10日前通过招生考试办公平台分项目录入并直接上传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所有需要上交的考生证明材料(除高水平运动员)于5月10日前集中报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本盟(市)需要上交的考生证明材料于5月20日前集中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逾期不予受理),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送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审核认定后的原始证明材料通过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逐级返还考生本人。
  (三)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的民族特征信息由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并需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单位负责予以公示;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各科类参加“技能考核”获“优秀”等第的考生的资格由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核准后直接于5月10日前集中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认定,考生信息由旗(县、区)教育(教体)局职教部门会同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于5月10日前通过招生考试办公平台录入并直接上传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其特征信息在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认定后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准;其他享受增加分数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特征信息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准。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对所有享受增加分数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考生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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