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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2020-07-01 12:04:08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勤工助学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勤工助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开拓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明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二)根据各系推荐,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审核,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报酬标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检查指导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汇总、审核并办理校内非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报销。

第九条 学生所在系职责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加强本系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负责处理本系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条 用人单位职责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并将其表现情况及时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

(三)负责学生劳动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

(四)负责督促本部门营利性单位按标准及时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工作时长。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岗位设定。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申请勤工助学情况,结合学院当年财务保障实际,确定下一年度校内非营利性岗位设岗总数(校内营利性岗位不受限制)。

第十四条 岗位申报。学院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含用工事由、用工性质(营利性单位或非营利性单位)、用工人数、用工时长、岗位工作内容及要求等信息。

第十五条 岗位确定。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院非营利性岗位设岗总数和营利性单位设岗总数,结合各单位申报情况协商确定用工单位岗位数和具体人员。

第十六条 各用工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设岗位及在岗学生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并每月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表。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派遣学生。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聘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岗位须与学生签订聘用协议,协议应详细注明所聘学生岗位性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薪金待遇等。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酬金标准

(一)校内非营利性单位固定岗位原则上按每月500元人民币计酬,校内非营利性临时岗位原则上按每小时12元人民币计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从事专业技术性含量较高岗位的学生可适当上浮。

(二)其他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岗计酬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第二十条 酬金支付

(一)校内非营利性单位每月10号之前向院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勤工助学岗位学生酬金发放签字表。

(二)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单位酬金统计表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三)校内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学生酬金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学生本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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