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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理工学院可以转专业吗(转专业规则)

2020-04-08 20:08:58

转专业规则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理工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本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二)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

(三)一般在新生进校后第一学期办理,集中申请时间 为 12 月上旬,集中考核时间为 12 月下旬。

第二条 办理条件

(一) 下列情形可以办理转专业:

1.通过学校举行的转专业考核; 

2.确有特长且有可信材料证明 (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认可确定的 A 类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发明专利、在学术 期刊发表的论文等),且转专业有利其特长发展的;

3.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地一本控制线的,或高考文化成绩在学校录取的新生中分类排名前 30 位的;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5.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转专业:

1.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2.以专升本、技能高考方式录取的;

3.以专项计划定向招生方式录取的;

4.通过中外合作办学计划录取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 业的;

5.通过面向黄石计划录取的;

6.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7.高考科目不同的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8.给予学业警告、留级或退学的;

9.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10.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11.国家有相关规定的其他的不得转专业的情形。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转专业考核流程

1.教务处公布接受转入的专业及其允许转入人数、考核 科目及参考书。接受转入的专业及其允许转入人数依据专业 教学资源、专业发展实际等确定。考核科目 1-2 门,为学科 或专业基础科目;

2.学生向所在教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有必要的同时提交有关附件;

3.教务处会同相关教学院组织各专业考核并根据考核成绩总分排名确定拟转入名单;

4.拟转名单经学校审核研究后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转入新专业学习。

(二)其它原因转专业流程

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第 2-6 目规定之一者,经原教学院院 长和转入教学院院长同意,公示无异议,可直接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相关程序

1.教务处学籍与学位科将确认的转专业学生名单通知 相关教学院教学办公室。相关教学院教学办公室通知学生本 人。教务处学籍与学位科做好学籍信息变更工作,相关部门 做好相应的信息变更工作;

2.转入教学院教学办公室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各项安排;

3.转专业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四条 学籍与成绩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满 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学生进入新专业后一周内要对照新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主动办理课程补修手续。一年内未申办补 修的,未修学分计入留级学分统计范围;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修且取得学分的课程,如和转 入后应修课程相同或相近,可向转入教学院教学办公室申请 课程认定、置换和承认学分。转入教学院教学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负责人,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等,对学生的 申请进行研究与学分认定后,将认定和置换情况分专业汇 总,报教务处学籍与学位科备案;

(三)已修读的原专业有要求而转入专业不作要求的课程,学生可自行申请作为选修课学分计入成绩单,转入教学 院教学办公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认定,分专业汇总 后报教务处学籍与学位科备案。

第五条 其他

(一) 本办法未能提及的转专业的其他特殊情形,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可通过集体研究、审批公示 等方式处理;

(二)转专业申请获批后,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违背相关承诺的,其不诚信信息将被记录并作为评优评先的参考;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湖北理工学院普通全 日制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湖理工发〔2013〕81 号)同时 废止;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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