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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2)

2020-07-15 10:31:08

第二十六条 固定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换人的,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无故放弃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参加任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勤、考核、监督,并于下月7日之前将考勤考核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此为根据,向勤工助学学生发放酬金。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1、因参加勤工助学使学习成绩下降,一学期有两科考试不及格者;

2、因违纪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服从调配、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

4、本人提出申请终止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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