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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北高考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暂行办法确定(2)

2015-05-04 07:56:38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明或证书原件到户籍地各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主管部门按时将合格名单转交省教育考试院。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侨眷高知子女考生,不再具备高考优惠加分资格。因此项加分为省人大立法,相关法律程序正在办理中,因此,2015年继续执行,侨眷高知子女加分规定,只适用于河北省地方高校在河北省内招生。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到户籍地设区市侨办或省直管县(市)侨办进行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认证。具体提供审核材料及要求如下:

1.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侨眷本人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侨眷本人单位人事部门关于本人与华侨或归侨构成亲属关系的证明。

3.侨眷亲属系华侨的,提供华侨的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关于其华侨身份的证明。

4.侨眷亲属系归侨的,提供归侨单位人事部门或县级以上侨办关于其归侨身份的证明。

5.侨眷本人高级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凡用外文书写的有关国外证明材料,要在具有资质的翻译单位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同一华侨在国内的两个以上眷属需要认证的,提供一份国外证明材料即可;同一华侨事先已有眷属认证,当年又有其他眷属要求认证的,经市级侨办确认同意,并出具证明,可不再重复提供国外证明材料。

(三)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市、县、乡三级(省直管县经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于5月5日至6日,由考生交报名地县级教育考试机构,作为享受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加分的依据。

考生享受的优惠加分类别和加分分值将如实记入《河北省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综合信息登记表》,2015年起,此表将作为高考加分优惠材料,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

《通知》还明确了公示工作要求: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建立健全考生优惠加分信息公示制度,做好考生优惠加分信息的公示工作。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各中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9号),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格考生名单,做好公示工作。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学校在公示期间,须同时公布有效举报方式,在接到举报后,将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通知》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及追责也做出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健全和强化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不具备优惠加分资格的考生提供假证明、证件及有关材料,或为考生作弊提供便利条件。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省考试院特别提醒考生注意:拟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未向主管部门申报或未通过资格认定和信息公示的考生,录取时一律不予优惠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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