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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高考招生)(4)

2020-07-22 10:04:45

(二)地方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2.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满五年(引进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及其子女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中阶段学校修满规定的年限且在这些地区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加3分。

3.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加6分。

4.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加3分。

(三)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不能累加,取其最高分值。高考加分仅限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

4.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6.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7.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8.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9.烈士子女和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对于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的考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三、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四、其它招生

部分高等学校的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以及其它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录取通知书发放和入学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考试局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的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考试局报名系统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录取情况。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纸质档案,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纸质档案,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十六、招生考试经费

各市县招生考试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对参与命题、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及有关高校根据实际制定。

十七、招生工作要求

(一)要深入实施阳光招生。省考试局、各高校和各市县教育局要严格加强报名资格、加分资格、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以及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审查工作,落实省、市县、学校三级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弄虚作假,使好政策真正惠及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高校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要重点加强对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要及时回应和处理公众质疑的问题,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省考试局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9月底。

(二)要加强招生工作监督。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省考试局要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各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并监督招生考试工作,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第三方监督。健全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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