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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18高考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

2018-06-02 19:49:09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九条 考前准备
  各市县或考点在考试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考点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2.落实各工作组人员,明确主考、副主考和各工作组岗位职责。
  3.落实考务工作所需的各种设施、物品,完成考点、考场的环境清理、布置和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调试,校验时钟和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外语听力考试前组织人员对考点及每个考场的听力设备逐个检查验收。
  4.与公安、交通、卫生计生、工信、供电、保密、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安排有关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值守场所和岗位。
  5.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6.按省考试局要求报送考前准备工作及联络通讯方式等材料。
  7.安排考生熟悉考点、考场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
  8.检查考试用车,确定试(答)卷运送行车路线,确保试卷运送安全。
  9.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条 考试实施
  1.文史类和艺术类的考生考语文、数学(文)、英语、政治、历史和地理等六个科目,理工类和体育类的考生考语文、数学(理)、英语、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六个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7、8、9日。

  2.各考点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见附件6)组织考试工作。
  3.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见附件7)。
  4.考生经过身份识别系统进行身份验证进入考点后,考点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在规定时间组织、提醒考生经安检进入考场。
  5.考点安排一位副主考负责监控组的工作。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情况,并从考生进入考场开始进行检查,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像。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记录。网上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按《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和使用办法(暂行)》(见附件8)执行。
  6.开始考试、考试终了等考试组织实施的重要时间节点,主考须指定1名副主考负责核实时间,无误后方可下达指令信号。
  第四十一条 材料保管
  1.考场记录、暂扣的违规物品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和取证。
  2.每场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对监控录像进行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封存,并妥善保存至今年底,以备查。未经省考试局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和备份。
  第四十二条 突发(偶发)事件处置
  1.考试中出现的突发(偶发)事件,依据有关教育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本市县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决策和处置。
  2.由于试卷印刷有误、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高考开考时间延迟的,须第一时间上报省考试局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延长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3.考试期间偶发事件,按考试期间偶发事件处理办法处理(见附件9)。
  4.英语听力考试期间偶发事件,按普通高考英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工作要求处理(见附件10)。
  第四十三条 报告制度
  1.考试期间,各市县招生办须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并在考前将值班安排(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上报省考试局;遇到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或其他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省考试局,省考试局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2.试卷在保管期间,各市县要实行保密情况“零报告”制度,每天零点、上午6点、中午12点、下午18点四次,通过电话向省考试局值班室报告,并按安全保密工作报告内容(见附件15)如实上报。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场安排情况,监考员、巡视员、评卷人员情况,答卷扫描图像、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四十五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多级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十六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省考试局有关要求、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各科目考试结束后,各市县招生办应将本市县缺考考生人数、违规等情况汇总上报给省考试局。考试结束后,市县招生办须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省考试局。
  第四十七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制定采集与处理考试信息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考试信息的规范、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十八条 考生情况等考试信息以及未经授权公布的其他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考试信息由省考试局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试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省考试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残疾考生参加全国统考的,合理便利具体操作要求应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教学〔2017〕4号)执行,其他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在海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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