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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7年高考招生工作规定(5)

2017-06-18 09:48:58


(九)本科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安排在第一批本科高校录取前进行。
十五、信息公开
(一)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按照“十公开”的要求,公开、公示高校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招生考试信息。
(二)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和取得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考生名单,均要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开、公示。
(三)省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本省招生政策规定、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本省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取得推荐资格的考生名单。
(四)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五)各高校要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六)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信息保留至当年8月底。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招生监察办、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管理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六、新生入学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
按照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批准录取的新生,要在高校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入学一月内,高校招生部门要对所录取的新生进行全面认真复查,核对录取新生电子档案,特别要认真核对新生相片、姓名、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新生信息复查情况要于12月1日前及时报省招生考试院。
各高校要按学籍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认真清理和登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凡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不再办理学籍电子注册。
十七、招生经费
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报名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报名考试费应用于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考生信息采集等工作。
对参与监考、巡考、评卷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十八、违规行为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省招生委员会组织的全省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条例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对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考试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和规定作出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其他涉及违纪违法行为,交由纪律检查、司法部门严肃查处。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由省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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