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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6年高考招生加分政策及审核程序(2)

2015-10-23 20:24:35


2.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须在高考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提供二级运动员证明,经自治区体育局进行复核复测确认资质,并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体优统测合格后才具备加分资格。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国内体育比赛前6名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申请免试体优统测,但须在高考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提供获奖原始证明材料(运动员等级证书、获奖证书、比赛成绩册、秩序册)的原件和复印件。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市、县招生办(考试院)逐级审核汇总后,连同《2016年体育竞赛优胜者统一测试免试简明情况登记表》送至我院复核备案。
3.少数民族考生和享受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的考生。
少数民族考生和享受山区、边境县加分项目的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时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原件信息是否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一致,无误后将原件退给本人,复印件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备案。户口簿上的民族和地域信息与从第二代身份证读取的信息不一致的,应于2016年3月4日前提交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
4.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必须在2016年3月4日前向高考报名站提供经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见附件6,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存档备案。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6年3月11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并于2016年3月16日前协调辖区内的外事侨务部门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5. 台湾省籍的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向户口所在地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必须在2016年3月4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6年3月11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台湾省籍考生相关证明材料,并于2016年3月16日前协调辖区内的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收到各设区市上报的台湾省籍考生名单后,统一协调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进行最终审核认定。
6. 烈士子女考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向户口所在地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民政局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必须在2016年3月4日前向高考报名站提供县、市民政局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6年3月11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退役士兵考生和烈士子女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于2016年3月16日前协调辖区内的民政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7.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
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并逐级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计生股、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签章。考生必须在2016年3月4日前向高考报名站提供经相应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附件5,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存档备案。各高考报名站于2016年3月11日前将汇总后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报当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后,于2016年3月16日前协调辖区内计生部门对考生交来的材料进行复核,设区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于2016年4月12日前将复核后的考生名单反馈给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如需上一级计生部门协助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审核主要由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其中,属于少数民族(含地域或边境县)加分,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审核中如需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协助的,请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予以协助,如需自治区民委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民委协调;涉及到户籍审核的,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考生户籍情况,如需自治区公安厅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公安厅协调。
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接收户口不在辖区内的考生报名普通高考的,须自行与考生户口所在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进行协商,并于2016年3月11日前将需要审核考生的基本信息以及考生的相关材料移交给考生户口所在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由考生户口所在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将考生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提供给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6年4月12前将审核结果加盖公章后移交给考生报名所在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各县、市应根据本辖区情况及实际承载能力接受户口不在辖区内的考生报名,跨区域审核考生信息协商有困难的,可要求考生回户口所在县、市报名,并在本县、市报名文件中向考生明确说明。 
(三)公示要求。
1.公示形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教学〔2010〕10号文件规定,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本人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具体按以下形式进行公示:
(1)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的高考加分项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台湾省籍的考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2)由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于2016年4月20日前在考生所在中学(或者高考报名站)公示其享受的2016年普通高考加分资格项目。
2.公示时间。对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考生的公示时间,应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3.公示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考生高考报名号、姓名、性别、民族、所在学校及班级(社会考生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享受加分政策类别(填序号,凡具备照顾资格的项目均需填写公示)、资格条件、加分分值,以及举报电话等(见附件10)。其中以下加分项目须一并公示佐证材料,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在审核完考生相关资格后,扫描至考生报名信息库。
(1)烈士子女。佐证材料为县、市民政局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文件名为ls+报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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