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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甘肃2020年高职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

2020-04-17 15:27:54

  (二)志愿填报

  参加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第一次填报志愿在报名时即4月25日-5月6日同步填报,征集志愿5月14日填报。

  参加中职升学考试录取的考生志愿在普通高考填报志愿时填报,具体见《2020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及征集志愿实施办法》。

  (三)投档原则

  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即按考生排序成绩分类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考生排序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综合评价录取由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成排序成绩,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A、B、C、D分别赋分为4分、3分、2分、1分,再将考试中涉及的除信息技术外9门课程的等级赋分之和生成逻辑投档排序成绩,当排序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顺序及单科原始成绩高低排序。投档过程中各学校最低投档线同分同位次考生由学校调整计划完成录取。

  中职升学考试录取由考生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成绩之和组成排序成绩,当排序成绩相同时,按考生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总分、公共基础测试总分、公共基础测试语文单科成绩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投档。

  (四)录取

  1.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院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原则。综合评价第一志愿录取于5月11日至5月12日进行,征集志愿录取于5月15日进行。5月16日向考生公布录取结果,5月16日至5月22日由院校督促考生在报名系统中对录取结果进行确认,超过确认截止时间且没有确认的一律视为同意录取结果。

  2.中职升学考试录取在高考录取时进行,分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具体录取时间及批次详见《关于做好2020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3.已被综合评价录取和报名参加中职升学考试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我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其他形式的考试招生录取。

  六、网上报名及填报志愿要求

  (一)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报名并填报志愿,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安排补报。

  (二)参加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填报志愿并提交后视为报名成功,报名时间截止后不能再修改报名信息。

  (三)参加中职升学考试的考生在网上报名且完成缴费确认后视为报名成功,未缴费确认的,视为报名无效;网上报名且缴费成功,无论何种原因不参加考试的,不退还报名费;考生未报名或报名无效不得参加考试。

  (四)参加中职升学考试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选报专业类别,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得修改所报专业类别。笔试考场座位安排在报名结束后由计算机随机生成,与报名先后顺序无关。

  七、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是普通高考的重要组织部分。各级招委会、考点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部署要求,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教育考试招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此项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指挥,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确保考试招生顺利进行。

  (二)加强网上报名指导

  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要针对网上报名工作开展专项宣传活动,尤其要加强报名时间与考试时间的宣传,确保所有报名考生全面掌握此次改革的新规定、新要求。县(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要为不具备网报条件的考生设置报名场所并提供相关设备,指导考生进行网上报名,全力保障高等职业教育招生网上报名工作有序进行。

  (三)加强考试管理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要求,切实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管理,完善制度,周密安排,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考试要安排在标准化考场内进行,考场实行全监控、全封闭、全屏蔽管理,所有监考人员均由市(州)教育局负责跨县(区)互调。要严格考生的资格及条件审查,落实考风考纪分级责任制,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

  (四)加强纪律要求

  各考点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考场管理,严密组织考试,强化对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的选拔和培训。各中学要教育引导考生遵守报名、考试纪律,诚信应考,公平竞争。对考试招生过程中违规违纪的考生,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行查处。涉嫌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由纪检部门负责调查违规事实,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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