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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福建省高职扩招专项考试公告(含考试时间,考场规则)

2019-10-14 15:50:35

各位考生:

2019年我省高职扩招专项考试将于2019年10月13日(星期日)进行,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现提醒如下:

1.考生须于10月9日-13日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职扩招专项,自行下载并打印本人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2.考生可于10月12日下午17:00-18:00,熟悉考点考场。所有考生须于10月13日上午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文化考试,其中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往届毕业生还须于10月13日下午到指定高校,按高校要求参加职业技能测试。

3.考前,请考生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涉考内容(附后)。

4.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请提前准备并妥善保管)参加考试。进入考场时,考生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建议考生不要携带(穿戴)有金属的物品(衣物)。

5.进入考场时,考生应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严禁携带任何文字资料、手机、手表、涂改液、修正带、电子存储设备以及其它无线电通讯工具等考试违禁物品。

6.开考前30分钟,考生可以开始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7.考生须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位置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位置的答案一律无效。

8.考试时间以考点发出的考试信号为准。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

9.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10.请考生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要参与违纪作弊,不要心存侥幸,不要相信能买到“真试题”“真答案”,避免上当受骗。

考生朋友们,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不仅是一场选拔性的考试,更是一场道德品质的竞赛,请珍惜个人名誉,遵守国家教育考试法律法规,争当诚信考生、守法公民。衷心祝愿你们在2019年高职扩招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19年9月27日

 

附件:

考场规则

1.考生应诚信应考,杜绝违纪舞弊,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考试违禁物品检查。《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3.考生入场时,除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机、手表、涂改液、修正带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准考证号签”旁的桌面上,以便核验。考生入座后,须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不得提前作答或动笔写任何字迹。凡答题卡上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等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5.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7.开考前30分钟,考生可以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提前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考生须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位置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位置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9.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自己的答题卡、试卷、草稿纸依序放在桌面上,用小木块或小石子压住后,静坐在座位上等候。待监考员清点核对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1.考试全程实行实时监控、实时录像,并将实行录像回放审看制度,请考生遵守考场纪律。

12.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替考等作弊行为将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考生牢固树立尊法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和举报考试作弊和涉考犯罪行为,避免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节录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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