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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陕西省高考招生工作实施办法(4)

2013-05-15 12:04:35

    2.投档程序
    (1)模拟投档。正式投档前进行三次模拟投档。
    第一次模拟投档:院校招生计划与投档数量的比例原则上设置为:一批本科、二批本科省内高校1∶1.05,省外高校1∶1.1;三批本科、高职(专科)院校均为1∶1。
    第二次模拟投档:院校根据第一次模拟投档生源情况,确定是否调整投档比例和增加计划,省招办同意后进行第二次模拟投档,并将投档后形成的投档比例反馈各院校。
    第三次模拟投档:院校对省招办第二次模拟投档比例进行确认或提出调整意见,省招办同意后进行第三次模拟投档,形成各院校正式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正式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确定后不再调整。
    模拟投档过程中,给院校提供投档比例、投档人数、最高分数、最低分数、考生所报专业和愿否服从专业调剂等信息。
    投档比例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档人数按照进一法取整计算。
    院校如增加计划顺延录取,必须于正式投档前将所增加计划调整到位。正式投档之后院校如提出增加计划的要求,则所增加计划只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2)正式投档。省招办根据第三次模拟投档确定的各院校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进行正式投档。
    省招办在“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相应批次各招生院校投档人数、最低分数及其位次、考生档案最终投放情况,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考生录取结果。
    (3)征集志愿。在正式投档录取结束后,省招办公布征集志愿信息,包括:院校名称、专业名称和计划缺额数,院校征集志愿投档最低分数、位次。
    征集志愿不进行模拟投档,按照院校计划缺额数1∶1投档。
    3.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
    (1)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录取:省招办根据院校第一次模拟投档分数线,按照降分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考生全部投档。院校必须在投档后6小时工作时间内使用预留计划录取结束。
    (2)定向就业、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预科录取:省招办根据院校正式投档分数线,按照降分政策分别投档。投档顺序为定向就业、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预科的第1志愿,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1。投档未满额的院校再投第2志愿。已填报定向就业、民族班、预科志愿的考生可以填报该批次的征集志愿,但被上述院校录取后不再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第四十四条  普通高校应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新生。普通高校所制定录取规则与教育部或我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我省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办法。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分数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招生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省招办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办规定程序,按时完成电子档案下载、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录取工作任务的普通高校,省招办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书面通知学校,同时报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第四十七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限制报考非外语专业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
    第四十八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本条款今年最后一次执行。从2014年起,按照2011年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6次专项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第五十二条  烈士子女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2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五十四条  考生如果符合上述多项照顾规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项。
    第五十五条  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应加强宣传工作,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等要求,应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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