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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自主招生章程(2)

2016-01-23 11:07:49


  第二十条 录取照顾政策按照《天津市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津教委〔2015〕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在接到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请考生报名时准确填好通讯地址及邮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考生被我校春季高职自主招生录取后,享受与全国普通高考录取学生同等学历待遇。被录取的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进行入学考试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各环节的审查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将依据国家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16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高职自主招生工作规定》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获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春季高职自主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咨询电话:022-60276922 022-60276923 022-60276652
  学校网址:http://www.tjyzh.cn
  学校录取结果通过学校网站公布,考生可登陆查询录取结果;或电话咨询。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 6027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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